俞某与姚某借贷纠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0-26 15:50) 点击:165 |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4年10月1日,被告姚某某向原告借款22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俞某某人名币贰万贰仟圆”2014年10月14日,被告姚某某象原告借款20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俞某某人名币贰万圆,此两万从俞某某信用卡之处,一切后果由姚某某承担”2014年10月24日,被告姚某某向原告借款30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俞某某人名币叁万圆”。2015年4月7日,被告姚某某向原告借款80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俞某某人名币捌万圆”2015年4月22日,被告姚某某向原告借款40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俞某某人名币肆万圆”上述借款共计192000元,此后姚某某归还了原告 20300元,尚欠原告171700元。 判决 被告姚某某归还原告俞某借款17 17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办理完结本案,本律师有以下体会: 1、尽最大的努力帮当事人查找对方财产线索,以防止赢了官司没拿钱的尴尬。有时候当事人所提供的对方的财产线索只是听对方说的,是否正是存在就需要我们律师去调查取证了。有房子的就去当地房管局查找房子,有车子的就到当地车管所去查找车子。有银行卡卡号的,就尽可能的向立案法院开具调查令查查是否还有银行存款记录。律师是需要当事人授权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我们的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的职业素养。 综上,以上是我的几点感想,希望读者能得到些许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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