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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0-26 16:06)    点击:527

案件描述

2015年,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陆续向被告汇款若干元。被告于同年10月11日向原告汇款3800元。同年12月,原告通过手机短信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至今未还。


判决

被告戚某某返还原告陈某某借款若干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律师观点分析

办理完该案,有以下几点问题探讨:

1、没有借条,有打款记录能否胜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该约定,对于只有打款记录的,目前法院的判决是很难胜诉的,其主要原因在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同时符合两个要件,其一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其二完成交付。只有打款记录只能说明双方存在经济往来,但是对于借款合意是没有办法确定的。因此,在往往只有银行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建议读者能够通过录音、微信、手机短信等其他措施,固定借款的合意,从而达到胜诉的可能

2、微信作为证据能否支持

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通讯工具,具有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其也有很大的弊端。

第一、微信的信息具有虚构性,其真实性很难鉴定,内容图片很容易修改。

第二、微信的名称也是可以作假,甚至聊天记录也可以。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微信的聊天记录,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加强败诉风险很大。因此,读者在借钱过程中,最好在编写聊天内容的情况下,更多的按照客观事实能够相互印证的言辞,从而让法官确信微信内容是真实、合法、相互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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