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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10-26 16:07)    点击:541

案件描述

自2013年2月份起,被告葛某某承包了宁海天下第一尖乐园的部分工程,原告向被告供给水泥。2015年2月3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水泥款若干元。



判决

被告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水泥款若干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若干元,从2015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律师观点分析

办理完该案,有以下几点值得探讨的问题:

1、光有欠条能否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从上述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根据欠条是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买卖合同的。

2、逾期付款利息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于罚息利率的确定,根据本通知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即,逾期利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利率标准增加30—50%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由于双方分未在合同中约定还款日期,则视为从打欠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因此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最高1.5倍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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